(一)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工作,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。
(二)組織起草縣政府工作報告和起草、審核、印發縣政府、縣政府辦公室的文件和材料。
(三)對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請示縣政府的有關事項,提出處理建議意見,報縣政府領導審批。
(四)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辦理文件的需要,組織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或有關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的工作;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,報縣政府領導審定。
(五)協助縣政府領導協調、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。
(六)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(街道辦事處)對縣政府文件、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縣政府領導重要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,并向縣政府領導反饋。
(七)圍繞縣政府的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的指示。組織有關調查研究,及時反映情況,提出建議。
(八)負責《龍游政務》等信息刊物的編發和專報信息的上報工作。
(九)辦理縣政府行政復議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。
(十)負責縣人大、縣政協交由縣政府辦理的議案、提案及建議、意見的承辦和督辦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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